论坛风格切换
 
  • 7091阅读
  • 0回复

监管下的P2P必须要做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临近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12月28日下午发布。除了负面清单之外,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东西。
比如几个P2P必须要做的事情
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审计要求,这一点对于很多P2P公司来说是不小的负担。
银行资金存管: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明确了银行存管的地位和要求。同时明确了资金存管机构的地位“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与之前的大家分析的一致,资金存管机构无法识别欺诈所以仅仅可以承担表面一致性任务,为所有资金动向留痕。
网络信息安全
信息披露: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2. 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提出了电子签名的必要性,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目前来说既有CFCA等官方背景的电子签名机构也有一些创业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从法律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如果有明确的机构指定对于基于电子签名的合同违约后的效力等认定会更有帮助。
数据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在29日下午,小富金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本次意见稿出台无疑是行业年底以来的第一股春风。小富已经就本次征求意见稿展开研究,逐个对比这47条军规。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节点之前,做到合规合法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内容复代表了您的品质,文明回复,做文明辛集人。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