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不得暴力强迁 2<wuzP|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2-06-30 07:09:44 L+Yn}"gIs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令。《办法》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前应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ix--?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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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M'~G%C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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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相关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d_=@1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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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R Wf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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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住房不足30平按30平补偿 Gw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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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Bn)a"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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