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8307阅读
  • 71回复

钉子户的不合理之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2-12-13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2-12-13
Re: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引用第33楼和谐社区于2012-12-13 10:37发表的 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 z d6F}2*6  
数字老弟,说的有道理。但是你不能否认有的个别人就是敲竹杠,得了便宜偷着乐吧。 bXi!_'z$  
FP'-=zgc  
5P{[8PZxbV  
Xp.$FJ1)  
cLf<YF  
这样的人当然存在,并且招人烦。但绝不能罔顾程序正义,就不由分说褫夺其合法权利,很简单,今天的ta,未尝不是未来的你呢。现在你威权在握或者大家一举手,想干的事儿弄成了,明天呢,轮到自己头上,彼时想哭,恐怕都找不到坟头吧。 br X[-  
`W:z#uNG]  
[w90gp1O[  
动迁是桩买卖,是生意就交给市场去解决。灵活的市场机制自然会衍生出千变万化的解决方案去应对,光靠小市民撮堆扯臊和书呆子坐家里天马行空胡琢磨,怕是不行。知道开发商如何解决动迁户赶工私搭临建乱要钱吗?他们是如何对腾出房子早晚做出激励的?同样的,外企雇员同岗同工不同酬,为什么员工没有炸庙?买火车票,为什么花一样的钱,没有座位只能站着他也要? E&N~ h|CL  
8'"=y}]H~  
E/zclD5S  
再回到楼主的主题上,想想看,“敲竹杠”这事儿总能成功吗?开发商非得开发甲片区吗?乙片区难道不更好?丙片呢,丁片呢?竞争之下,你守得住吗?——你可能说,我很轴,我就照死了不卖,多少钱也不卖——等等,你是在和人性开玩笑吗? tZG l^mA"g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guG&3{&\s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15S& ,$ 1&  
)8!*,e=4  
{;N2 &S o  
JW!.+ Q  
s"XwO8yhM  
这位大哥,麻烦您把“权利”和“利益”搞搞清楚再来吧。 f92z/5%V  
fy$?~Ji &  
TlowEh8r  
权利基于财产,财产的边界即是权利的边界。人与人之间,利益可能冲突,权利不会冲突。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利益。 Eq%f`Qg+1E  
 &1Cs'  
^ L]e]<h(  
捋捋您的脑子,好好想想。 ,+ 5:}hR+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O}w%$ mq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kf.'N  
):_@i  
Wb>;L@jB7  
sopf-g:  
1_b*j-j  
张三开饭馆,生意很好,李四跟着开,张三破产了。李四的行为损害了张三的利益,但没有侵犯张三的权利。——这样的ABC,能明白吗? 51u\am'T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2-12-13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8楼还休于2012-12-13 12:02发表的  : )|vy}Jf7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iI dm  
zPc"r$'0 U  
Av?R6  
YrJUs]A  
<zL_6Y2  
这位老兄好回复,晒给过路的达人看。 x1?mE)n]  
Ix6\5}.c9  
_U}vKm  
哈哈哈,置钉子户的个人意志于不顾,胁迫其一并搬走以尽快获得回迁,这样的“合法权益”,就是您津津乐道并梦寐以求的吧? cFt&Efj  
[@ev%x,  
hPUAm6 b;  
说来说去,还是要做国社党的预备役。 8>t,n,k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2-12-13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 此帖被还休在2012-12-13 12:5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40楼还休于2012-12-13 12:49发表的  : nj'5iiV`]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B# XA}w  
=`QYy-b X  
Q(]m1\a  
uQKQC?w  
w8w0:@0(  
哥们,您也是注册三年的老ID了,您见过我什么时候怒过吗…… )\#*~73  
l)vC=V6MG  
h@Ea5x  
%+=;4tHJ  
BLy V~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复代表了您的形象。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