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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特征和差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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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7-26
         根据我国《保险法》与台湾等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都是对不幸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偿付。然而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特殊性,使二者特征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通过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我们可以总结出人身保险的几点特征。
         1.人身保险时一种定额保险:各种财产都有客观的实际价值,或根据其生产成本,或参考市价,或进行客观估价加以衡量。根据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标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按照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的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具有客观依据。但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不适商品,其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是为了使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不至于使家庭生活计划园不幸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灾难性的打击。要避免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不相适应而引致道德危险甚至危害被保险人生命或超出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而导致报信合同的失效。因此,确定人身车险哪家好的保险金额首先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投保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而后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一个数目,作为保险金额。一般来说,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要有:丧葬费用、遗属生活费用、债务、退休养老费、疾病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但对不同的投保人来说,收入水平、生活标准、社会地位、家庭负担等各方面情况不同,对人身保险的需要也各不相同,因此要做具体分析。
        人身保险技术性很强,非一般社会大众所能熟悉掌握和运用的。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尽量依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帮助其做出正确选择,使保险金额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目前尚没有什么公认的完美的确定方法,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所谓“生命价值”理论和“人身保险金设计”的方法。总之,人身保险要由当事人双方从客观情况出发,根据经验与科学的分析,协商确定一个保险金额数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此给付保险金。
        2.人身保险时给付性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财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了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才支付赔款,而且赔款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因此说,财产保险遵循补偿原则,属于补偿性保险,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原则又派出生出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新华保险保单查询时如果投保人按各自保单上的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从各张保单下所得赔偿之和不超过其实际损失金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依法应由第三方履行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之后,即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请求赔偿;而被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方索赔,这样就保证了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超过其实际损失。
         然而除了医疗保险个别险种外,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我们不能支付一定的货币资金而使被保险人起死回生,或使被保险人遭受的肢体伤残得到所谓的“补偿”。人身意外险时定额保险,即不问是否发生经济上的损失,也不问损失程度,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约定好的保险金额。因此,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给付定额保险金。
        由于人身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时定额保险,就不会有超额投保,也不必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无法以货币衡量其价值,是不能定量的,被保险人可以同事持有若干份有效保单,只要按时缴纳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东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从各张保单下获得各自约定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时由第三方行为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方负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并不转移向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我国《保险法》第67条也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3.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在财产保险中,当社会环境、管理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财产遭受危险损失的概率基本上变化不大,不会因为危险逐年变化而频繁地调整费率。人身保险则不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危险是以死亡为基础测定的。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不同,特别是人到晚年,死亡率更是加速度上升。如果单纯按危险率来确定保险费率,那么保险费率就会年年变动。被保险人年龄越大,保费越高。大多数被保险人在晚年最需要保险保障的时候就会因无力缴纳高额保费而退出保险,这样就使人寿保险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还可能出现身体健康的人考虑费率上升而退出保险,体弱多病者考虑危险程度增大而坚持投保的“逆选择”现象,对保险人的经营十分不利。为了避免费率频繁变动,使人到晚年仍可获得保险保障,保证保险人的正常经营,一般人身保险采用“平准保费法”,以均衡的费率代替每年更新的自然保险费率。
       4.人身保险的主体——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如果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损失程度以不超出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事故并未发生,则保险人并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退还保费。人寿保险除提供一般保险保障外,又兼有储蓄性质。即大部分业务当保险期满时,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即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前者也就是自然保险费;后者是投保人的储金,用以积存责任准备金,其实武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人那里的储蓄存款。保险人可必将这笔保险费投资、贷款获得利息收益,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储金增值,因此也有人将人身保险费称做“保险储金”。所以投保人身保险,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可以收回一部分保险费,一般称做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人身保险的某些种类具有储蓄性,所以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的责任准备金额内,用保单做抵押向保险人借款,也可在中途解除合同时领回退保金,以及利用这种存款改投其他保险等。
       说了4个特征和差异,大家是不是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有些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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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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