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8hdAXWPn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lq7HJ1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k`[ivBx(
(二)离休、退休的; xMfv&q=k@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mzb&
(四)出境定居的; b=QGbFf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H$>r_;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Ig%]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I }W-5%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feq6!k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