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给中央政府关于9号文件的意见呼吁 7L6^IK
北京人大常委会转: m(1ot M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w,<igh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北京聚隆迪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政府合作,托管造林为由,欺骗社会一千多人,吸资一个多亿,至今十多年过去了,超期已3-5年多。该公司拒不返还林款,也拒不交代托管造林的账单,违反了中央鼓励社会人士投资林业,保护林业投资人权益的文件精神。自2010年以来,历经上诉法院、公安局,各级政府部门,至今进展缓慢,仍无合理结果,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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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恳请国务院: /QCg E~
依据宪法第89条第6款:“领导与管理经济工作与城乡建设”;第14款:“改变或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之规定,对中发[2003]9号文件认真评估、总结,尽快予以“改变或撤消”,并尽快对林业投资受害人做出善后的具体规定,确实保护林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s5(''a.
(二)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Aj#C>
依据宪法第67条第6款、第7款:其“监督国务院工作”;“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职责,对中发[2003]9号国务院文件的监督工作做出评估、总结,尽快配合中央、政府对该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并对广大林业投资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善后工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0LIXk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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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oX9SU l
聚隆迪林业投资受害人全体 反映人 (签名) V$iA3)7W%
2015年3月2日 } O-p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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