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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调整供热价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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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8
辛集市调整供热价格

近年来,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跳跃式上升,致使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亏损严重。鉴于燃煤及其它原材料上涨,供热成本增加。根据供热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本着兼顾供热企业和居民、热用户经济承受力的原则,根据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报经省物价局批准,供暖价格调整为:

1、居民采暖价格由按建筑面积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5.90元,调整为19.80元。每户扣减10%建筑面积。对民政部门列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及市总工会列为特困户的予以照顾,10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仍执行调价前的居民采暖价格,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5.9元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执行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9.8元的标准。热水交换器为非采暖设备,在各户自愿安装的情况下,执行每户60元的标准。

2、非居民采暖价格由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1.00元,调整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6.5元。

3、工业用蒸汽由35元/吉焦,调整为59元/吉焦。

4、对安装热计量装置、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总热费分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各占50%。居民采暖基本热费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9.9元,计量热费为每千瓦时0.085元。非居民采暖基本热费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3.25元,计量热费为每千瓦时0.113元。今年我市首次实行两部制热价,先由用热户先按面积收费方式全额缴纳热费,结束供热后,按实际耗热量计算热费,实行少退多不补的政策。

5、自备锅炉和其他方式供热的单位,要充分征求用户意见,认真核算供热成本,严格控制调价幅度,采暖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热电供热价格。

此价格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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