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补偿”应成为土地征收基本原则 `zRm
"G
GCA?sFwo>
2016年12月03日 星期六 北京青年报 6m{1im=
Y]t)k9|vv
V\o&{7!
常武 rv97Wm+
据《检察日报》报道,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近日联合举办“律师参与立法——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进程主题研讨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等专家建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前补偿”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事中、事后补偿的现状,以减少因补偿不足、安置不到位引发的矛盾。 )h?Pz1-W1
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问题,征收和补偿孰先孰后,或者是同时进行,不只是一个排序的问题,而是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之一。《土地管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都规定,征地补偿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这决定了我国土地征收实行事中或事后补偿制度,即便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事项没有到位,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土地征收仍然可以获批并强制进行。这是征地拆迁引发大量矛盾甚至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GS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