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厂的公告引发的联想,以此可以看出依法行政的影子。原文如下; 受国内外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公司已经停产一年多了。在市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下,多方联系争取,积极寻找新启动生产的途径。但是由于外部市场大气侯和企业自身原因,公司启动生产十分困难。根据《公司法》和辛集纺织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全面清产核资 。 目前,公司帐面资产3100万元,含土地68亩,520台布机,3万纱锭,房产建筑面积15000平米和流动资金。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公司安置职工需要8968万元。其中拖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2788万元;失业保险330万元;未来 养老保险 3677万元;职工独生子女费,伤残补助金,个人垫交的养老保险,1997年公司重组时职工以买断身份量化资产留置在企业的股权以及个人现金股等846万元 ,经济补偿金845万元,各种税费492万元。公司资产远远不足支付以上费用。 公司已停产一年多的时间,为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通过股权转让形式筹措资金,收购1997年公司重组时职工以买断身份量化资产留置在企业的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前的生活费。 待资产变现后,为职工补交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保证职工的以后能够接续社会保险,能够领取事业保险金。公司欠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伤残补助金和其他遗留问题一并解决。 职工如有问题,可以到政策解释组反映,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答复或解决。 请朋友们分析以下上文有哪些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