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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网络谣言都属于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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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8-06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此罪名编造者和故意传播者均构成犯罪。

        结论:构成的罪名都属于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于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任何公民都有报警的权利,或许还有一笔奖金。

      【附】

        罗翔老师说:“对于民众,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发声而不属于谣言。对于官方,如果没有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就不得随意辟谣。”

       我觉得他是从下面这句化用而来的:“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皆是我们可为的;对于公权而言的,只要法律没有授权,都是被禁止的。”

       所以,我觉得可以修改一下:对于民众,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发声而不属于谣言;对于官方,如果没有无可辩驳的证据,就不得随意辟谣。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丁点真实的证据,就不构成谣言;哪怕有一丁点错误的内容,就不构成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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