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Y^-fa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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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gIfl}Jat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NiQ_0Y}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k4)&L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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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4e Taik
限值的汽车。 {m/h3hj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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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N+(SU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Gn_rf"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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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u4h+P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g~JN"ap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_Hn-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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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t9@r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HF)21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syY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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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O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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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k0$3&D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H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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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b xT|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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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IP E2t
声污染的措施。 9$pQ|e0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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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HTz&h#)JQ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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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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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