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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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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10-21
在纠正你一个错误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已经废止是因为已将原条列升级为国家道路交通法。以前所发的文件依然有效。
xBE RCO^
==============
%f> |fs
立法是一件很严肃的大事,废止就是废止,不存在什么原来的条例升级为法律的解释,没有这样的“升级”,这不是计算机程序打补丁。
qqt.n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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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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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辛集这一级人大没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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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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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1-10-21
在辛集开车不用喇叭,那就别走了。咱辛集什么情况大家都清楚。
StdS$XW
如果无意按喇叭可以理解,有意那就不够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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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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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1-10-21
辛集老王,I真服了YOU,我肯定是好心提醒她们,换成你难道你在后面一直跟她们走吗?别总用什么规章制度说事了,只能说人们素质低,我无缘无故的吓唬人家孩子干嘛啊,我也是无心的,既然不是故意的,她们就不该说话那么难听了,就是我错了,她们就不能好好说,然后我也会说个对不起,然后圆满结束不挺好吗?如果都按规章制度办李刚还不该枪毙了啊,那你怎么不去管管,给法院也好好上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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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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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1-10-21
或者你先把骑车子电车在机动车道上走的先管管好好给他们上上课,为什么总是欺负这开车的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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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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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10-22
本人不会再回复此贴。但要说明几个问题。第一。交管局下发的文件是有法可依的。这无可争辩。下发文件的意思就是专项整治。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权限内要求各级部门加强某一项工作的强度,第二。交通条列升级为交通法不是本人说的。是人大的解释。你要不明白可以去自己看看。第三。在有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应。
@)W(q5)}9"
Ci7P%]9
至于胆小鬼的说法。我感觉你很无知。你既然发帖要大家评理。那么就必须说在理上。我想这也是你发帖的初衷吧。你鸣笛对一个抱着孩子的女人无论你出自什么心态。你都被骂了。这是无可置疑的。为啥骂你?因为你缺少基本的常识。对一个还在襁褓里的孩子鸣笛,不管你出自任何好心。你都做出了危害孩子的行为。何况你还在市区鸣笛。造成了城市噪音污染。至于你说的行人。电车的违规行为。那属于交警的范畴。属于政府教化的范围。你说的那些话你该去和政府说,该去和交管部门说,而不是和我说。本人没有那个义务。至于在这说你,是你自找的,你不让大家评理。我想没人会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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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_7\}v|_
有的朋友说辛集开车不鸣笛走不了路。这个说法更可笑了。辛集就屁大的地。再慢能慢到哪去?我爱北京十几公里的路。从晚六点走到晚十点都没走到目的地。照你的说法北京人就别活了。就那样,也没几个鸣笛的。不要为违法行为找借口。其实不鸣笛不只是为了别人。也是为了自己和家人。你鸣别人。别人也鸣你家人。即使你不出门。噪音一样也会危害到你和你家人,这个简单的道理无需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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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TqY\
总之。辛集交警不作为是事实。有关部门失职也是事实。倒霉的是百姓。是你我还有他。交通的乱象重复着悲剧。有多少人命丧路上。都这样无序的走。早晚不是你倒在路上就是你把别人放倒在路上。不在市区鸣笛不是小事。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
(|0.m8D~D
yqC Q24
再说一遍。不守规矩的路人和骑电车者没有受过交规的教育。没有受到基本的素质教育,那是我们教育的失败。他们刚从农村走出来。一切都还保留着村里的随意。而你不同。你是受过正规交规的培训。你是受过教育的。有正规驾照的合法驾驶员。你拿着没有受过教化的人和你比。从这点上看、你就是一个头脑不清。心理不净的一个人。你怎么不合那些守规矩。有人性的好人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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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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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1-10-22
第三。在有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应。
GI2eJK
============
,:#,}w_HyO
如果打起官司来,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还得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并不是说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自然就具有法律效应了。我是这样认为的,不敢保证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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