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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大话辛集”办成孙子们发泄私愤的平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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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 本帖被 最美夕阳红 执行锁定操作(2012-10-22) —
        我发现今天的“大话辛集”已夕日的“大话辛集”了,越来越成为谋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攻击他人、无端造腰诽谤的用武之地。 ~!u94_:  
    在此奉劝那些小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有胆量,敢做敢为,就把自己的名字和电话公布上去,不敢,就是小人行为。 BpE[9N  
    法律对上述行为是有规定的,请每一位公民都自觉遵守。 dGN*K}5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 uBJ F}"4ej  
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7@Dqd-/S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YJ`>&AJ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b,`N;*  
,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 |Dli6KN  
。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 Wc[)mYOSuO  
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有时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 pqX=l%{4ES  
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U2Nmf?]%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 p]HtJt|]  
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 K~G^jAk+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 7n.J.<+9  
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A":x<9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2(3  
  如果发现有网民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gWb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可按照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 ,)8Hl[y  
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n$iz   
报告。 ``D-p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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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12-10-22
  

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12-10-22
楼主的电话,姓名呢?????

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12-10-22
引用第34楼49284928于2012-10-21 20:00发表的 : L^22,B 0  
“正义”的楼主,骂人是低素质的表现,试问你的标题算不算骂人,你又该负些什么责任,你敢把你的名字跟电话公开吗,如果敢,这才算英雄本色,否则,别充大尾巴狼,把自己当做正义的化身。 >DDQ7 l  
$iV3>>;eh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好人好运

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12-10-22

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12-10-22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12-10-22
    

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12-10-22
Re:回 楼主(刘老根) 的帖子
引用第37楼天涯独行者于2012-10-21 20:50发表的 回 楼主(刘老根) 的帖子 : 5h1FvJg  
   看楼主帖子的标题是不是也有点泄私愤的意思?如今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反映民意的平台,也为网民提供了一个举报贪污腐败行为的渠道,这正是互联网正能量的具体体现。当然网上确实存在一些不实信息,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网络的影响力对他人进行诋毁或诬陷也确实存在,但凡事有一利就有一弊,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网民对于有关帖子所反映的事情的真实性是很难判断的,就是网站也没有能力去一一核实,何况网友了。网友只能根据发帖人的描述来理解,继而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网友在跟帖当中出现一些误会也在所难免,楼主不应该用这种口气来谴责网友。 o{m$b2BW  
  看来楼主是某个事件的当事人或者至少是知情人,你如果认为别人对你的名誉构成了诽谤,你大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认为在这里搬出有关法律就能吓住当事人了,那你的想法就未免太幼稚了吧。 kVZ>Dc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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