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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辛集发帖须知(07年6月2日公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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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6-08-20
— 本帖被 社区管理员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9-04-10) —
大话辛集版块规则如下: 5*AXL .2ih  
c0qp-=^&.  
本版快涵盖内容: 针对辛集的历史、地理、名人、方言、风俗、衣食住行、百姓生活话题。 4:`D3  
CKYg!\g(:  
D 2X_Yv  
以下帖子将会被处理至相对应的版块: +0'F@l   
$ik*!om5  
1. 涉及政治,色情的任何内容将会被删除。严禁发布涉及政府,公检法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内容。严禁发布无明确消息,盲目发帖询问或者恶意造谣的内容。如“**地方出什么事了”之类的帖子将被删除。严禁发布攻击内容,无论对象为网络ID或现实人群,团体,单位。 fw%`[( hK  
P {TJ$  
2. 文学类原创帖发表后本版将会保留,之后在其他版块也发布的重复帖将会被删除。先发表于其他版然后又在大话版内发布的重复帖也将被删除,请大家珍惜网络资源,避免一帖多发。 CSO'``16  
cHs3:F~~  
3. 针对辛集以外的时事,新闻讨论,转贴,请发表至合论杂谈或其他相对应版块。 p +VU:%.t  
8xAV[i  
4. 婚恋,交友的帖子将被转移至“情感交友”。 jJy:/!i  
Mo,&h?VOM?  
5. 个人买卖物品的帖子请发表至“辛集买卖街”。 商铺及网站发布的广告贴将被删除。招工招聘的内容请发布到人在职场。 i%hCV o  
U1[)eD`  
6. 责问版主如何工作的帖子将被删除,请到站内事务的社区都察院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以便问题得到解决。 WsI`!ez;D  
M:S-%aQ_<y  
7. 会员之间互相调侃及聊天贴请在“合论杂谈”发帖。 !@xO]Jwv  
W Yw#mSp  
8. 除社区或者辛集本地的重大活动外的摄影作品都将转移到数码影像。一些摄影,如果出现在原创文字比重较大的内容当中,可视内容保留; Vy\Vpp  
  一些为个人创作的电子相册或其他视频作品,也请发布到数码影像。 lW+mH=  
-V2\s  
9. 对版块及社区的意见和建议将转移到“站内事务”,请明确说明问题,无明确观点的帖子将会被删除。 -(qRC0V  
N3%X>*'  
10.  对于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经沟通无效者,将给予阶段性禁言处理。解除后再犯,将永久禁言。 Zh"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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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区举办的重要活动,其内容可在本版内发布。 [#PE'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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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重要庆祝日或者传统节日的良好祝福都可以在本版内发布。 @ZjT_  
"Ms;sdjg}&  
ps:我们的工作也会出现疏漏,请大家监督并及时提醒,如有错误我们将及时纠正,和大家一期努力建好辛集社区。 M/zO|-j&  
W>K^55'  
[ 此贴被海阔天空在2007-12-11 11: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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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6-08-20
以下主题帖将会被加亮或评为精华: j[>cv;h ;  
uDf<D.+5Ze  
1. 社区活动或辛集的重大活动通知。较为优秀的活动内容,感想,总结等。 1F@k9[d~  
y0zMK4b  
2. 原创帖。只要内容足够充实的原创帖,我们都会加亮让更多人看到。得到较多回应的,可考虑加为精华。 *FlPGBjJ  
jvzioFCt  
3. 一些重要求助帖将会被加亮以提醒更多的朋友们注意。 "6B7EH  
# 36Q O  
其他标准将依据:辛集社区置顶帖, 精华帖, 加亮标题贴的标准公布。 fz&B$1;8  
地址:http://www.xinji.org/read-htm-tid-50684.html g^AQ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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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p  
h>N}M}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 mk-{@$QJb  
K\Ea\b[  
第1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XzUGlr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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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z/@_?01T=  
~>2uRjvkwB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A#IB qf5  
k3~9;Z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uqMw-f/  
]v+<K63@T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gN#QW%  
"yWw3(V2>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Y'v[2s  
PRKZg]?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lB z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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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x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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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nD'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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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8X@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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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此贴被海阔天空在2007-06-02 17:26重新编辑 ]